從廣義上理解,壓力管道是指所有承受內壓或外壓的管道,無論其管內介質如何。壓力管道是管道中的一部分,管道是用以輸送、分配、混合、分離、排放、計量、控制和制止流體流動的,由管子、管件、法蘭、螺栓連接、墊片、閥門、其他組成件或受壓部件和支承件組成的裝配總成。
從中國頒發《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》以後,“壓力管道”便成為受監察管道的專用名詞。在《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》第二條中,將壓力管道定義為︰“在生產、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”。
國務院2003年6月1日頒發實施的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73號)中,將壓力管道進一步明確為“利用一定的壓力,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,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.1MPa(表壓)的氣體、液化氣體、蒸汽介質或者可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蝕性、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,且公稱直徑大于50mm的管道”。這就是說,所說的“壓力管道”,不但是指其管內或管外承受壓力,而且其內部輸送的介質是“氣體、液化氣體和蒸汽”或“可能引起燃爆、中毒或腐蝕的液體”物質。
國務院頒布的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明確規定︰壓力管道和鍋爐、壓力容器、起重機械並列為不安全因素較多的特種設備。
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10月30日發布的《質檢總局關于修訂《特種設備目錄》的公告(2014年第114號)》所附特種設備目錄目錄8000項中該定義改為︰ 壓力管道,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,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,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.1MPa(表壓),介質為氣體、液化氣體、蒸汽或者可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蝕性、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,且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。公稱直徑小于150mm,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.6MPa(表壓)的輸送無毒、不可燃、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。